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要深化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充分激发教育事业发展生机活力[1]。硕士研究生教育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肩负着承上启下的重任,不仅吸纳了优秀的本科生源,而且提供了博士生教育后备军。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直接关系中国高层次学术型、应用型人才的质量,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招生制度改革是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关键一招。
给予招生制度适当的弹性空间,有利于契合国家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应对外部环境考验及适应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在当今“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深化改革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受到密切关注。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教育改革开启了向纵深推进的进程,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点[2]。文章按照历史制度主义的观点及框架,旨在厘清建国以来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历史脉络,并在研究其招生制度变迁典型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未来发展方向,为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革新提供有益参考。
二、历史制度主义观点及框架历史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内部的三大主流学派之一,其正式形成的时间距今并不久远,这一名词正式出现于《建构政治学:比较分析中的历史制度主义》,在此之前统称为“新制度主义”。
(一) 历史制度主义的观点历史分析和制度研究的结合是历史制度主义最大的特点,历史分析体现在政治发展随时间和环境而展开,制度研究体现在制度之中包含着现时进程的当前含义[3]。
历史制度主义主张围绕制度这个核心概念考察历史,将制度作为变量引入相关研究。根据变量引入原则,历史制度主义包括两大基本内容:制度效能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制度效能即将制度作为自变量,研究既有制度或者传统结构下的制度怎样制约结构内的政治行为、组织关系、政策方式和内容以及社会现实。制度效能的主要观点包括国家自主性理论、制度能力理论、制度作用理论和制度多样性理论等[4]123。制度变迁就是将制度作为因变量,分析制度在何客观条件和情境下会发生再生、转型、替换和终止。制度变迁包括制度的革命与战争生成论、路径依赖理论、断裂平衡理论、渐进转型理论等[4]134。
(二) 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历史制度主义致力以宏观的历史视角解释影响政治发展的因素,以复杂性思维探讨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因素,并追溯决定政治事件的关键因素[5]。
丹麦新制度主义研究者尼尔森提出了历史制度主义的四个理论支柱[6]13:制度的历史阶段、正反馈条件、复制机制和自我强化过程的中断。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变迁可根据尼尔森的理论构建分析框架来深度剖析其制度逻辑和发展机制,如图 1所示。
图 1图 1 建国以来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嬗变分析框架三、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嬗变的逻辑分析(一) 历史阶段分析结合1978年以来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历史史料,通过分析重要的招生文件及政策,结合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发展变化,如图 2所示,将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分为七个历史时段:以苏为师阶段(1949—1958年)、初步探索阶段(1959—1965年)、全面停顿阶段(1966—1977年)、恢复初建阶段(1978—1985年)、规范发展阶段(1986—1998年)、快速发展阶段(1999—2008年)、内涵发展阶段(2009年至今)。分析历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文件,主要从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和考试办法四个方面着手。
图 2图 2 1949—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1. 以苏为师阶段(1949—1958年)建国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研究生教育的改造与发展。1950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提出“大学及专门学院为培养及提高师资,加强研究工作,经中央教育部批准,得设研究部或研究所,其规程另定之”[7],为硕士研究生招生与培养迅速走上正轨奠定基础。1953年《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凡聘有苏联专家和师资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均应担负培养研究生的任务。”该阶段的研究生招生和培养都呈现出明显的以苏为师的特点。
在招生对象的范围和报考条件要求上,1951年《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招收大学和专门院校毕业生和同等学历者。”但由于该阶段中国特定的政治环境和苏联模式的影响,招生多强调“政治性”,特别强调“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家庭出身在报考资格乃至录取考量中都占据过高的权重。如1958年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在鉴定学生的时候,要首先注意政治觉悟的程度。”[8]
在招生计划方面,1949—1950年间的招生计划是由各培养单位自行负责的[9],随后,《1951年暑假招收研究实习员、研究生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研究生招生由分散进行转向统一计划。1953年,受全国统一高考成功的影响,高等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由中央高等教育部统一制定每年招收研究生的计划。
考试办法则是承袭了苏联“学校保送+审查批准”的方式,有明显的时代政治烙印。1955年的《暑期全国高等师范学校研究生选拔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申请、学校(单位)推荐、招生单位自行考试”的招考方式,1956年将“招生单位自行考试”细化规定为“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1~3门最多4门专业课,试题、考试方式、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学校决定”,硕士研究生招生选拔的考试制度初步得以确立。
2. 初步探索阶段(1959—1965年)随着中苏关系的恶化和“大跃进”运动的展开,中国开始总结研究生教育办学经验,逐步摆脱苏联模式。1959年3月,中央指定16所高等院校“必须招收和认真培养研究生”,走上独立依靠中国专家招生和培养研究生的道路。
在招生对象的范围和报考条件要求方面,该阶段“党的阶级路线”政策逐渐制度化,在招生、培养、就业等多方面,不同家庭出身、政治面貌的学生受到的对待不同,出身于工、农、干部家庭的子女往往会被优先选拔,被作为可靠的接班人,但剥削阶级、非劳动人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往往受到限制。因此在该阶段,阶级成分及家庭出身是影响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的重要因素。
在招生计划方面,1963年《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研究生的招生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定,具体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由学校、系、教研室和导师分层级负责。考试办法上,采取选拔或者选送、审查与入学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招收研究生。该阶段中国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进行的统一考试、报送录取等选拔方式,为“文化大革命”后研究生招生制度体系的恢复和成熟,进行了有益积累。
3. 全面停顿阶段(1966—197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研究生招生工作被迫全面停顿。1967年《关于废除研究生制度及研究生分配问题的报告》中认为:“研究生教育是从西方和苏联抄袭的。这个制度实质上是资本主义、修正主义制度,”并提倡“立即废除现有研究生制度”。该阶段中国研究生教育全面停顿,遭受了巨大的路径障碍。
4. 恢复初建阶段(1978—1985年)1978年中国开始恢复研究生招生,起初并未区分硕士、博士,以学习年限划分为二年制研究生、三年制研究生和四年制研究生,前两者是中国硕士研究生的雏形。随着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1981年中国正式发布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文件,标志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化的开端。
在对招生对象的要求上,1978年和1979年的规定较为灵活,具有大学毕业文化程度或具有一定的研究才能和专业特长即可;有专业特长和研究才能的工农兵、在职职工可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同等的文化程度。基于对全社会人才水平的基本判断,1981—1985年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报考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鼓励在职人员报考。
考试办法则是自愿报名、单位推荐、文化考试、择优录取,采取全国统一考试的方式选拔硕士研究生,设置初试和复试两轮筛选,并对考试时间以及考试科目的数量、类别进行了具体规定。1978—1982年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课、外国语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5门。1983—1984年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课、外国语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综合考试6门。1985年综合考试与业务课考试合并,考试科目为5门:政治理论课、外国语课和3门业务课。1985年,教育部发文指出,“高等学校实行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并对推荐比例及接收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该阶段建立了初试(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与复试相结合,初试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参加复试的考试制度,并形成了硕士研究生招生推免方式的雏形。
5. 规范发展阶段(1986—1998年)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原则,成为该阶段硕士研究生招生的指导方针,标志硕士研究生教育进入了规范发展时期。
该阶段招生对象的侧重点有所变动,从重点招收在职人员逐步转变为招收应届本科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并重,且报考年龄放宽。1987年,国家提出提高录取在职人员的比例的倡议,并鼓励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后,保留入学资格,到专业对口单位工作1~3年后再入学。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一九九〇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扩大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扩大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特别是社会科学和应用学科、专业以招收在职人员为主。”1986—1992年期间,招生对象